两位爵士夫人同意与沃尔顿男爵的女儿骑乘着昂贵的西班马后裔马前往约克城,当然是为了全力协助男爵的女儿伊莎贝尔小姐在婚前获得一些保护自己的方式。伊莎贝尔也是这样设想的,出于保护自己免受父权制度的影响,请求两位女性亲属见证自己与威廉·英格尔比爵士的婚前协议的签署一事。
在中世纪晚期被描绘成一片繁荣景象的约克城拥有英格兰及整个欧洲最大的,设计、建筑艺术最为精湛的哥特式中世纪主教座堂之一。还有那中世纪的城墙、城门,周期性的宗教盛会或者戏剧表演充斥着约克城的大街小巷,在16世纪以前一直是英格兰北方社会的社会名流们云集的热闹的公众场所。
自15世纪末开始,约克城的经济出现了衰退的迹象;在宗教事务方面,也因亨利八世的宗教改革让约克城的宗教地位日趋衰减。不过,这并没有影响到诸多来约克城游玩的上层社会人士的心情。尤其是上层社会的夫人及小姐们特别中意这里的环境及有着特色的几条中世纪街道,这其中,就包括伊莎贝尔·沃尔顿的两位贵族女性亲属。
当三位贵族女性矜持地站立在马匹一侧,欣赏并小声谈论着位于小广场东面约30步外的约克大教堂时,两名身穿绘有沃尔顿男爵徽记号衣的佩剑卫从骑着马从街道内急匆匆地返回到小广场上。其中一名卫从跳下马来,来到三人面前行礼问候并报告了一些情况。
伊莎贝尔皱了皱眉头,朝身旁的两人看去时说道:“卡罗琳,尤菲米娅,为约克大主教担任律师及商业策划师的出庭律师不在事务所内,现在只有一名代理人。”
卡罗琳思忖着点了下头,“嗯,那名代理人有没有说什么。”
“代理人说,出庭律师托马斯·霍姆先生此刻应该在主教大人的座堂内,只是不知道他什么时候回事务所。侍从还报告说,假如我们要提起诉讼、起草起诉状或辩护状与其他工作的话,只能由代理人来与我们进行商讨。”
早在12-13世纪时,英格兰便出现了职业律师这一职业。这一职业产生伊始,就存在着法律辩护人和法律代理人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职业者。
法律辩护人,是指协助当事人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的法律职业者。对于辩护人在法庭上的所言所行,当事人可以承认代表自己,也可加以纠正或补充,甚至予以否认。而法律代理人,则代表当事人完成整个诉讼过程的全权法律“代表”,代理人在法庭上所说所做的一切,均代表着当事人的意志,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
由于代理人(法律代理人)一旦在诉讼中出现失误往往导致败诉,而辩护人出现失误时当事人还有补救的机会,所以辩护人受到当事人的普遍欢迎,由此推动辩护人职业更早、更快地发展起来,与此同时,他们与代理人职业间的距离也一步步拉大。
到14世纪时,随着法庭辩护权越来越集中于辩护人的手中,一整套专门培养法庭辩护人才的法律教育制度开始成型,伦敦先后建立了四大律师会馆。会馆学员被称作“法律学徒”,由称作主管委员的开业资深律师负责管理和教学。在经过7年的学习后,经主管委员批准才能获得出庭辩护资格,成为出庭律师(法律辩护人)。
而代理人的发展则比较缓慢。随着各级各类法庭的出庭辩护权逐渐被出庭律师所垄断,代理人也只能从事一些庭审之外的事务性工作,如申请司法令状、收集证据、制作法律文件等等。这种工作性质,使得他们时常与法庭职员进行联络,与法庭的关系也较为密切。代理人也不受律师会馆的管辖,法庭会直接负责对他们的监管。
在中世纪时,出庭律师和法律代理人均可以直接与当事人进行联系。到了16世纪,只有代理人可以直接接触当事人。因为此时英格兰国内已普遍采用书面诉讼形式,与当事人直接交谈、了解案情、收集证据、起草起诉状或辩护状以及其他庭审前的一切准备工作,都由代理人负责。出庭律师只是到开庭时根据书面诉状进行法庭辩论,因而无须直接接触当事人。
通常的做法是,代理人接受某件诉讼并准备好必要的文件后,再代表当事人聘请出庭律师出庭辩护。并且,他们的他们的报酬也分别用两个不同的单词来表达。出庭律师的报酬称作“酬金”,代理人的报酬称作“讼费”,出庭律师不能直接向当事人收取,而由代理人代为收取和支付。这种新式的出庭律师、代理人和当事人的“三角”关系在伊丽莎白一世时期被固定下来。
而中世纪时出现的另一种法律职业者即事务律师,在18世纪时代理人与事务律师又是如何彻底融为一体,又是如何构成英格兰现代律师的第二大分支即事务律师,俗称的“沙律师”。这里暂不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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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罗琳·沃尔顿夫人考虑着伊莎贝尔的话,随即把目光转向另一侧的尤菲米娅,“弗雷德里克夫人,你认为呢?”
尤菲米娅用高傲、自负的眼神审视着街道上来来往往的平民、约曼或是引人注意的绅士,轻哼一声,“代理人是什么人?这种人和出庭律师都是下等人,他有什么资格可以让来自约克郡和里士满郡的三位贵族女性在这里等候出庭律师回来。”
事实上,尤菲米娅是站在贵族女性的角度来看待这两种与商人、医生、大学教授、学者、大学生和低级教士等同处于社会第二阶层的法律职业者的。殊不知,代理人在出庭律师的心目中也总是被称作下等人。
伊莎贝尔只是摇了摇头,说了句,“尤菲米娅,这是他们的职业制度。再说,他们也没有惹怒我们,你不会是想让侍从们用马鞭去抽他吧。”
卡罗琳似乎想起了什么,对两人说了句,“我们去市场吧。”
在中世纪晚期被描绘成一片繁荣景象的约克城拥有英格兰及整个欧洲最大的,设计、建筑艺术最为精湛的哥特式中世纪主教座堂之一。还有那中世纪的城墙、城门,周期性的宗教盛会或者戏剧表演充斥着约克城的大街小巷,在16世纪以前一直是英格兰北方社会的社会名流们云集的热闹的公众场所。
自15世纪末开始,约克城的经济出现了衰退的迹象;在宗教事务方面,也因亨利八世的宗教改革让约克城的宗教地位日趋衰减。不过,这并没有影响到诸多来约克城游玩的上层社会人士的心情。尤其是上层社会的夫人及小姐们特别中意这里的环境及有着特色的几条中世纪街道,这其中,就包括伊莎贝尔·沃尔顿的两位贵族女性亲属。
当三位贵族女性矜持地站立在马匹一侧,欣赏并小声谈论着位于小广场东面约30步外的约克大教堂时,两名身穿绘有沃尔顿男爵徽记号衣的佩剑卫从骑着马从街道内急匆匆地返回到小广场上。其中一名卫从跳下马来,来到三人面前行礼问候并报告了一些情况。
伊莎贝尔皱了皱眉头,朝身旁的两人看去时说道:“卡罗琳,尤菲米娅,为约克大主教担任律师及商业策划师的出庭律师不在事务所内,现在只有一名代理人。”
卡罗琳思忖着点了下头,“嗯,那名代理人有没有说什么。”
“代理人说,出庭律师托马斯·霍姆先生此刻应该在主教大人的座堂内,只是不知道他什么时候回事务所。侍从还报告说,假如我们要提起诉讼、起草起诉状或辩护状与其他工作的话,只能由代理人来与我们进行商讨。”
早在12-13世纪时,英格兰便出现了职业律师这一职业。这一职业产生伊始,就存在着法律辩护人和法律代理人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职业者。
法律辩护人,是指协助当事人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的法律职业者。对于辩护人在法庭上的所言所行,当事人可以承认代表自己,也可加以纠正或补充,甚至予以否认。而法律代理人,则代表当事人完成整个诉讼过程的全权法律“代表”,代理人在法庭上所说所做的一切,均代表着当事人的意志,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
由于代理人(法律代理人)一旦在诉讼中出现失误往往导致败诉,而辩护人出现失误时当事人还有补救的机会,所以辩护人受到当事人的普遍欢迎,由此推动辩护人职业更早、更快地发展起来,与此同时,他们与代理人职业间的距离也一步步拉大。
到14世纪时,随着法庭辩护权越来越集中于辩护人的手中,一整套专门培养法庭辩护人才的法律教育制度开始成型,伦敦先后建立了四大律师会馆。会馆学员被称作“法律学徒”,由称作主管委员的开业资深律师负责管理和教学。在经过7年的学习后,经主管委员批准才能获得出庭辩护资格,成为出庭律师(法律辩护人)。
而代理人的发展则比较缓慢。随着各级各类法庭的出庭辩护权逐渐被出庭律师所垄断,代理人也只能从事一些庭审之外的事务性工作,如申请司法令状、收集证据、制作法律文件等等。这种工作性质,使得他们时常与法庭职员进行联络,与法庭的关系也较为密切。代理人也不受律师会馆的管辖,法庭会直接负责对他们的监管。
在中世纪时,出庭律师和法律代理人均可以直接与当事人进行联系。到了16世纪,只有代理人可以直接接触当事人。因为此时英格兰国内已普遍采用书面诉讼形式,与当事人直接交谈、了解案情、收集证据、起草起诉状或辩护状以及其他庭审前的一切准备工作,都由代理人负责。出庭律师只是到开庭时根据书面诉状进行法庭辩论,因而无须直接接触当事人。
通常的做法是,代理人接受某件诉讼并准备好必要的文件后,再代表当事人聘请出庭律师出庭辩护。并且,他们的他们的报酬也分别用两个不同的单词来表达。出庭律师的报酬称作“酬金”,代理人的报酬称作“讼费”,出庭律师不能直接向当事人收取,而由代理人代为收取和支付。这种新式的出庭律师、代理人和当事人的“三角”关系在伊丽莎白一世时期被固定下来。
而中世纪时出现的另一种法律职业者即事务律师,在18世纪时代理人与事务律师又是如何彻底融为一体,又是如何构成英格兰现代律师的第二大分支即事务律师,俗称的“沙律师”。这里暂不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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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罗琳·沃尔顿夫人考虑着伊莎贝尔的话,随即把目光转向另一侧的尤菲米娅,“弗雷德里克夫人,你认为呢?”
尤菲米娅用高傲、自负的眼神审视着街道上来来往往的平民、约曼或是引人注意的绅士,轻哼一声,“代理人是什么人?这种人和出庭律师都是下等人,他有什么资格可以让来自约克郡和里士满郡的三位贵族女性在这里等候出庭律师回来。”
事实上,尤菲米娅是站在贵族女性的角度来看待这两种与商人、医生、大学教授、学者、大学生和低级教士等同处于社会第二阶层的法律职业者的。殊不知,代理人在出庭律师的心目中也总是被称作下等人。
伊莎贝尔只是摇了摇头,说了句,“尤菲米娅,这是他们的职业制度。再说,他们也没有惹怒我们,你不会是想让侍从们用马鞭去抽他吧。”
卡罗琳似乎想起了什么,对两人说了句,“我们去市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