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我有点害怕了,因为我受到邓邓死亡的惊吓,还有看见现在周医生白大褂忽然动起来的画面,竟然都不敢抬起头,再看着他的脸了,因为我怕我看到的会是上次邓邓摔坏脚住院时,我给邓邓出去吃的,却被正修理而未正常使用的电梯指引,来到了7楼太平间看到的那个周医生。

    不管了,为了邓邓,我拼了!

    我抬起头,看向周医生的脸,还好,那是刚才那张脸,没有丝毫的变化,甚至表情都没有变化,还是一副面瘫脸。

    “周医生,那遗体为什么要先停放在医院而不是直接送到殡仪馆呢?”

    “我刚才都已经说了,不想再重复说了,你们现在正浪费我的时间,你们知道医生的时间有多宝贵吗?因为死者家属办理死亡手续,到送去殡仪馆的过程很长。又不能马上搬回家中,在太平间还方便家属来看,并可以帮忙整理死者衣服。有时还有突发状况,意外事故需要警方调查,不会受他人影响,扰乱警方秩序。误导警方侦查方向。这时把死者放在太平间里是最好的选择。而且现在是炎热的夏天,死者身体已经没有生存的痕迹,血液不在流通,体温下降,在遇到外面燥热的温度,尸体很容易腐臭,长尸斑等现象,你没闻到现在病房里的气味儿跟刚才都不太一样了吗?严重的话还会出现蛆虫等微生物。因此在天平间死者被放在像棺材一样的铁箱中,其中的冷气不会导致尸体腐烂,可以保持尸体完整度。所以才有了太平间的存在!由于第三方死亡警察需要取证,如法医之类,所以你们放心,一定不会先送入火化,因为在火化前需追究责任方,而在警方排除调查清除之后,家属协议签证之后便送往殡仪馆火化,至于如果你们同意,那尸体也可以放在地上,还是那句话,医院设置的临时太平间,只是用于短暂存放尸体!听明白了吗?”

    “那殡仪馆……”

    “殡仪馆设置于城镇中,是各地区民政部下设的事业单位,是专业承办丧葬事宜的机构。殡仪馆下设殡葬咨询室、殡葬业务接洽处和火葬场。我国推行火葬,为火葬提供服务,在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方,也提倡土葬改革。而殡仪馆为殡葬提供接运尸体、火化、骨灰寄存以及悼念活动会场等项服务。职能是负责死者入葬之前的丧事,比如追悼会,提供所需的场所、和像花圈之类的用品,也会卖骨灰盒,只是随着国家对殡葬市场的开放,私营骨灰盒的出现,让逝者家属有了更多的选择。这回我解释的够详细,够清楚了吧?”

    “那我还看新闻说,有一个死者莫某,8日不幸因病去世,被送至该殡仪馆。死者家属和殡仪馆商量好,次日设灵堂哀悼,10日召开追悼会后火化。谁知9日上午,家属来到殡仪馆后,怎么也没找到亲人遗体,另一具“已经火化”的遗体仍在,但骨灰已被亲属领走,发生了这一连串“阴差阳错”的事件遂报警,而调查中发现,9日就“已火化”的一襄樊梅姓妇女遗体,此刻却仍躺在殡仪馆内,殡仪馆赶紧和梅某的家属联系,将骨灰追回。事发后,当地派出所成立了协调小组。经调查,有关部门否定了尸体被盗可能,基本认定是殡仪馆工作人员错将莫某当梅某提前火化,而殡葬管理所负责人也诚恳的表示,责任完全在他们!这个事儿,周医生,你怎么看?”

    周医生可能是被我的夺命连环扣步步紧逼的,不太开心了,语气都有了很大的变化,“那是意外,懂吗?再说了,其他地方的事情,我不做以评论,我只知道我们白光医院的太平间,绝对不会发生你刚才说的那种事情,行了吧?还没听懂是吗?”

    “医生,是你没有听懂吧?司法实务中,非正常死亡事件经常发生,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于非正常死亡事件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即有关知情人员发现非正常死亡事件,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审查非正常死亡事件有无可疑之处,是否属于犯罪案件,应否立案侦查、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等。其中,死因鉴定是正确认定非正常死亡事件性质的重要前提和环节。 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在死因鉴定方面存在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死因鉴定工作缺乏公信力。公安机关对不明原因死亡事件进行现场勘验,出具鉴定结论,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监督制约缺失。 二是尸体及死亡原因的鉴定偏重于生理医学方面的鉴定,忽视用犯罪学、法医学的眼光来对事件进行分析、鉴别。三是对尸体及死亡原因的鉴定不规范,经常出现鉴定滞后、失去最佳鉴定时机的情形。 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引起轩然大波的死因确定事件,有关当事人乃至社会各界对鉴定结论不信服,难以避免由于死因鉴定失误放纵犯罪的情况,甚至引发群体事件。 ”

    “晓娇,你怎么来了?”

    晓娇不知道从哪里弄的轮椅,打开了邓邓病房的房门后,又马上的从里面关上了,此刻晓娇正被她的妈妈,也就是刚才来邓邓病房,给我们送小点心的那位阿姨推着。

    我赶忙跑过去,拽着晓娇的手,然后贴着她的耳朵对她说着悄悄话,“晓娇!白光医院隔音效果这么好,你是怎么听到的?”

    “门缝啊!”晓娇调皮的看着我的脸,然后接着对周医生说。

    “也就是说,为避免出现公安机关自鉴自侦、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等情况,迫切需要在我国的刑事、民事诉讼程序中确立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实施的死因认定程序作为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有利于正确认定死因,使案件正确定性,避免多家鉴定机构对同一死亡案件作出截然不同的鉴定结论,而造成死亡原因无法确定,对于及时查明死因、伸张正义,推进法治进程,提升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无疑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你跟我说这些干什么,你是谁?”

    “我是将来的大律师,现在的轮鸿大学研一的学生丁晓娇。知道我是谁了吧?那我现在就要开始说了,当今世界很多国家都有检察官参与确认死亡原因的制度。如在英国,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实行验尸官或死因裁判官制度,在苏格兰则实行检察官佐证制度。由验尸官或检察官主持负责对可疑死亡案件的调查。在苏格兰地区,凡死亡原因不明或有疑问的,由检察官决定是否将尸体送往大学法医鉴定机构进行尸体解剖。苏格兰内政和卫生局在4所大学设4个法医学鉴定机构,各法医学鉴定机构行政上由大学管理,政府拨给经费。法医学尸体检验必须有两名法医参加,共同在鉴定书上签字,两名法医均须在不同时间出庭,接受询问和质疑。香港地区则实行死因法庭与死因裁判官制度。香港地区的死因裁判法庭审理各类非正常情况下死亡事件,比如突然死亡、因意外或暴力事件而死亡、或在可疑情况下死亡,以判明死亡的性质和原因。根据香港现行法例规定,共有20种死亡案件需要报告死因裁判官处理。其中包括死亡原因不明、意外或受伤所导致的死亡、在官方机构看管下死去,比如在狱中或羁留中心死亡、胎儿死亡、产妇死亡、自杀身亡、受虐待、饥饿、疏忽导致死亡等。死亡事件的相关责任人或其他负有报告责任的人,获悉死亡事故时,应尽速向死因裁判官报告,而警方看管期间发生的死亡事件应由警方向死因裁判官报告。死因裁判官接到上述报告后,有责任查明死者的死因及环绕事件的真相,作出防止同类死亡事件再发生的建议,使一些危害生命的因素及早被发现,揭发被忽视的罪行。”

    “不好意思!我们这是轮鸿市!”

    “看来你真的没有听懂啊?医生!对建立确定死因的检察监督制度的设想是发生死亡事件而死因或犯罪实施人不明的,辖区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不迟延地通知检察机关临场监督。而检察机关接到通知的,应当立即派出检察官到达现场实施监督。检察官监督的内容是运用法医学、犯罪学相关知识及司法经验对死亡原因作出判断。引导公安人员依法收集证据,指控犯罪。监督纠正公安人员在死因鉴定及后续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我想说的意思是,虽然是设想,但是医生,你怎么就敢保证设想邓邓现在就一定去世了呢?万一真的是假死现象呢,法律规定尚且需要不断的完善修改,难道你们医院的规定就完全没有漏洞吗?”

    隔行如隔山,周医生竟被晓娇说的一愣。

    “好!那我就再给你们30分钟的时间,30分钟一到我就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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